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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结一起民事赔偿纠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出借银行卡的王某赔偿被骗人贾某经济损失5万元。
2025年3月初,王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免费提升银行账户综合评分,刷流水兑换平台积分可换话费、购物券”的广告,遂添加对方微信。对方自称“金融数据优化专员”,称只需提供本人银行卡配合“走几笔流水”,即可提升信用积分,且“钱进钱出无风险”。王某信以为真,随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并按对方指示操作。
2025年3月11日,贾某在某APP平台被客服诱导参与“大额试单”。客服以“验证资金实力解锁高收益项目”为由,发来户名为王某的收款银行账户,强调此为“系统指定验资通道,资金秒进秒出绝对安全”。贾某信以为线万元。
随后,王某接到指令,迅速将该笔款项转至自己另一个银行账户,继而全额转入案外人吴某银行账户。“流水”操作完成后,对方承诺的“积分奖励”却杳无音信。不久,该APP关闭,贾某无法提现才意识到被骗,随即报警,并于2025年6月17日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5万元。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为获取“综合积分”出借银行卡,配合他人完成资金接收与转移,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禁止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且与贾某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9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贾某5万元。
王某不服,辩称自己仅是“帮忙刷流水换积分”,主观无恶意且未获利,并主张贾某轻信诈骗平台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遂于2025年10月23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王某虽主张受骗,但其主动提供银行卡、配合转账的行为已超出正常民事交往范畴。所谓“刷流水换积分”实为电诈团伙诱骗群众出借银行账户用于“跑分洗钱”的常见话术,即便王某未实际获利,其无合法依据收取他人5万元并协助转移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王某的违法行为是资金流失的关键环节,不能以行政处罚或受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其民事责任。2025年11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刷流水提额”“做流水换积分”“包装资质秒放贷”等话术看似无害,实为电信诈骗分子设置的陷阱。切勿因贪图小利或急于贷款,将银行卡交由他人操作,否则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因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而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通讯员 马尔旦·马旦尼亚提、阿依伯塔·赛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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